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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医疗器械的93/42/EEC指令

鉴于应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范围内正式通过必要的措施;鉴于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是一个确保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通的无内部边界的区域;




鉴于各成员国有关医疗器械的、健康保护和工作特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的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鉴于各成员国之间对这类器械的认证和检验程序存在差异;鉴于这种差异在欧洲共同体内形成贸易壁垒;鉴于各国针对医疗器械的使用所制定的有关患者、使用者及其他人员的和健康保护的条款应予以协调,以保证此类器械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自由流通;鉴于协调条款必须与成员国为管理直接或间接与这类器械有关的公共健康和医疗保险计划的资金筹措而采取的措施相区别;鉴于因而只要遵守欧洲共同体法律,这些条款并不影响各成员国实施上述措施的能力;鉴于医疗器械应向患者、使用者及第三方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并达到制造商赋予其的性能水平;鉴于因此保持和提高各成员国已达到的保护水平是本指令的基本目的之一;




鉴于在1965年1月26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有关特许专卖药品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趋于一致的65/65/EEC指令中,某些医疗器械是用于施药的;鉴于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器械投放市场通常由本指令管理,而药品投放市场由65/65/EEC指令管理;鉴于如果这种器械投放市场的方式使器械与药品构成一种规定只供组合使用且不能再次使用的整体,则这个单一整体产品应由65/65/EEC指令管理;鉴于必须将上述器械与包含某种物质,特别是当其单独使用时,按65/65/EEC指令可视为药物的医疗器械相区别;鉴于在这种情况下,若这种物质能配合医疗器械对人体产生辅助作用,则这类器械投放市场由本指令管理;鉴于这类物质的性、质量和有效性必须比照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75年5月20日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分析标准、药物毒理学标准和临床标准及特许专卖药品试验协议的法律趋于一致的75/318/EEC指令规定的适当方法加以验证;




鉴于本指令附录中的基本要求和其他要求,包括对“减小”或“降低”危险的任何引用,在解释和实施时必须考虑设计时的技术现状和实际做法及高水平的健康和相适应的技术与经济条件;




鉴于按照1985年5月7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所规定的原则,有关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的规定必须限于满足基本要求所必须的条款;鉴于因为这些要求是基本的,因此它们应取代各国相应的条款;鉴于实施基本要求应审慎考虑设计时的技术水平和与高水平的健康及保护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条件;




鉴于1990年6月20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成员国有关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0/385/EEC指令是新方法指令在医疗器械领域中的应用案例;鉴于为了使欧洲共同体的统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本指令基本上是以90/385/EEC指令的条款为依据的;鉴于为此必须修订90/385/EEC指令,以便放入本指令规定的一般性条款;




鉴于电磁兼容性问题是医疗器械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就1989年5月3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9/336/EEC指令而言,应包含这方面的专门规定;




鉴于本指令应包括有关发射电离辐射的器械在设计和制造方面的要求;鉴于本指令既不影响1980年7月15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80/836/Euratom指令对有关保护公众和工人免受电离辐射危险的基本标准的指令进行修订所要求的授权,也不影响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4年9月3日对接受医疗检查和治疗的人员的辐射防护规定了基本措施的84/466/Euratom指令的实施;鉴于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9年6月12日关于采取措施鼓励改善工人工作中的和健康的89/391/EEC指令以及有关这一问题的专门指令应继续予以实施;




鉴于为了证实符合基本要求并使这种符合得到验证,需要制定欧洲协调标准来防止与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和包装有关的危险;鉴于这类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官方机构制定的,应保持其非强制性的地位;鉴于为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按照1984年11月13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与这两个机构之间签署的合作总指导原则,被认可为批准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